1.党的组织生活的主要形式和内容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生活和党的组织生活,有联系又有区别,党的生活包括党的组织生活,而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内容的一部分,从广义来讲,党内各种活动,都属于党的生活。我们通常所说的党的组织生活,它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优秀党员和先进党组织等。
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2.党的组织生活会召开时间
党的组织生活会的表现形式一般为“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在一般情况下,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每季度要上一次党课,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一次。
3.党支部委员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4.党小组会制度
党小组会是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种最经常、最普遍的形式,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党小组会的内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在近一时期的具体任务,紧密联系当前形势和本小组党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开会前,党小组长应与支部书记和有关委员沟通情况,共同商定党小组会的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并把会议的有关事宜事先通知每个党员。会上,党小组长要认真掌握中心议题,善于启发引导,紧密联系党员的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针对提出来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党小组长对本小组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大胆管理,切实负起责任。党小组会的活动情况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5.支部党员大会任务及程序
按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有助于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使党支部更好地完成所担负的任务;有助于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党支部的工作实行监督。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如个别党员因故请假,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应尽可能在会前听取这些同志对议题的意见,并把他们的意见转达给支部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支部党员大会的程序:支部党员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也可由副书记或委员主持。基本程序是:会议主持人报告本支部党员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及缺席原因;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党员围绕议题进行讨论;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决议。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如果是吸收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处分违纪党员等方面的内容,还需要按照党章规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才能生效。
6.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注意事项
支部党员大会要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党员出席和缺席人数,大会的中心议题,党员发言的要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最后作出的决议。大会结束后,记录要归档。
凡属需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都应作出决议或决定。有些内容如传达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或学习党的文件,或上党课,或进行党的其他活动等,一般不需作出决议。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问题,一般要先经过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由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以便于支部党员大会展开讨论并作出决定。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意见和方案,提供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修改,最后由支部党员大会正式作出决议。支部委员会对某个问题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每个有表决权的党员都要以对党负责的态度,对所要表决的问题,明确地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的意见。党员如果不明情况,难以发表意见,放弃表决权是允许的。但弃权的同志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行动上服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支部党员大会应尽量避免发生弃权的情况,支部委员会应将各项议题事先告知全体党员,以便党员作好准备,在支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时,必须有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并由应该到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同,决议方才有效。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如果出现较大分歧,一时难以统一,只要不是紧急事情,不必匆忙作出决定,可以让大家分头作些酝酿,然后再议,一次不行,就多议一两次,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如果事情紧急,不能因为少数同志持不同意见而拖延不决,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决定,以免耽误工作。
党支部通过决议,不宜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因为只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过充分讨论,交流情况,统一思想,作出正确的决议才有保证。应该在召开会议前先个别征求因故不能到会的同志的意见,并把他们的意见提供给会议参考,但在表决时,不能把他们的意见算成赞成票或反对票。
7.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位多高,在党的生活中都必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出现,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内不充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不但要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和小组,而且要坚持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生活会。如确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应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党员领导干部还要参加党委(党组)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8.预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预备党员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方面,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和正式党员没有什么不同。因此,预备党员同正式党员一样,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决议,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酝酿候选人或讨论决议、决定的时候,预备党员应该以认真的态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在上级党组织尚未批准时,支部大会关于接收新党员的决议不能生效。因此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9.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问题
党员因违反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下的纪律处分,仍享有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仍要过组织生活。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同原来一样,也要过组织生活。经支部大会决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一般情况下,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因为支部大会决议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方能生效。
10.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组织开出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持介绍信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到新的单位后立即交给党组织。
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的,党员要立即向原所在单位的党委或负责最后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委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查明确属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为了防止冒名顶替,补转单位应立即发函通知转入单位的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
党员必须在介绍信、证明信规定的有效期内由其本人办理接转手续。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到指定单位报到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因工作需要,中途变动去向的,如有其他文件证明,其党员组织关系应予接转,新单位不得退回介绍信。如必须退回查对换转时,原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处理,不得拖延不办。
11.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是保证党员队伍纯洁性,不断壮大党的队伍,保持党组织旺盛生机活力,确保我们党后继有人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党的战斗力的有力措施。
(1)申请人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于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是他入党前逐步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同阶段;对于党组织来说,是衡量要求入党的同志的成熟程度的标准。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郑重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的人,都称作“申请入党人”;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列为培养对象的申请入党人,都称作“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经票决列入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称作“发展对象”。
(2)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前必须经过党的基本知识的系统培训,使他们对党的性质、目标、指导思想、宗旨、党的组织原则、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有一定的掌握和了解;支部要指定1-2名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使他们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他们靠拢党组织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对考察的情况要实事求是地记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根据有关规定,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可确定发展对象。
(3)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到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报告后,党小组或团组织向党支部推荐,支部要及时召开支委会讨论研究,能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个别帮助。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时必须年满18周岁。
②申请书字迹要工整清晰、前后时间要一致(封皮和最后一页落款时间),不能随意涂改。
③申请书必须本人亲笔书写,不得打印,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
④在校生应向就读学校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⑤党组织不能硬性指定某人递交申请书。入党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对尚无入党要求的人,无论其社会声望多高,社会贡献多大,都不应强迫他们入党。但是,我们党组织有责任向他们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着力解决“无人写申请入党”问题。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和考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讨论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一些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察的机会;党组织应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书面汇报一般每季度一次),应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进行考察(一般为半年一次),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将考察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有关栏目;应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未参加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一次培训五年内未能被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原则上应重新参加培训。
注意事项:
①大学生毕业回来的,一般应向长期居住地提出入党申请。
②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联系培养人。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③入党联系人的培养意见应及时、认真、据实填写,并签名、盖章,日期真实。
④主持召开支部会议、党员大会研究入党事宜时,入党积极分子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议主持人。
⑤支委会会议参加人应逐人表决。表决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对象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作风表现等情况,特殊情况还需要重点说明。
⑥会议记录要规范,内容全面、清晰、真实。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缺席人(参会党员都要逐人写清姓名,不能简略写成﹡﹡﹡等﹡人)。
确定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必须在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挑选产生,支部确定发展对象的一般做法是:详细听取培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过程的汇报及意见(支部下设党小组的要听取党小组的意见);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了解等形式;审阅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进行认真研究,并提交支部大会进行票决;将经票决形成支部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按规定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按规定形成有关发展材料。发展党员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综合考察报告、支委会意见(支委会记录复印件)、党小组推荐意见(党小组会记录复印件)、党内外群众座谈会材料(会议记录复印件)、发展对象思想汇报(一般每季一份)、政审材料、公示结果报告单、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其他材料。
发展材料送上级党组织预审。预审合格后,向入党对象下发《入党志愿书》(不能提前下发)。入党志愿中的笔迹应与申请书中一致,由入党申请人亲自、填写,内容、时间不得涂改。
确定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并要安排对发展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在谈话教育的基础上,由组织委员或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按规定填好必须由发展对象自己填写的内容后,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审阅。召开接受新党员的支部大会。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会议方为有效。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一般程序是:发展对象向支部大会汇报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本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等;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意见;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党支部应实事求是地将大会决议填写到《入党志愿书》决议栏中。另,大会讨论两名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票决,不能采取一起讨论和票决的做法。大会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退席(举手表决方式应退席)。
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上级党组织审批之前,要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并在《入党志愿书》上签署谈话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上级党组织讨论审批。经讨论,同意发展的,由上级党组织向支部下发接受新党员的通知书,同时发放《预备党员考察表》;不同意发展或有其它意见的,应通知发展对象所在支部。继续培养、教育、考察。对预备党员要继续实施教育、培养和考察,要求预备党员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并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反映。支部每半年应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将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4)预备党员转正。根据规定,预备党员必须有一年的预备期。预备期满,考察合格的应履行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为: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到期时间以《入党志愿书》上的到期时间为准)前一个月左右应主动提出转正申请;党小组讨论,提出是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召开支委会讨论提出是否按期转正的意见;进行公示,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预备党员是否按期转正;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一般为:预备党员本人向党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或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工作、思想情况和是否同意转正意见;与会党员进行充分的讨论,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希望,并表明是否同意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的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和理由;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党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有表决权的党员进行票决,作出决议;支委会将大会决议填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连同预备党员考察表、本人申请转正的报告和思想汇报及支委会讨论意见、党小组讨论意见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批复。
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注意事项:对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按期办理转正手续;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时间从原预备期满之日算起);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及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无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还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任何人不得长期借故不研究,不讨论,不作结论。预备党员转正手续一般应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3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对6个月以上无故未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的党支部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预备党员材料归档和递转: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和其他入党材料由支部组织委员保管,预备期满时交支部讨论办理转正手续,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即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政审材料、入党和转正申请书交有关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上级党组织的通知书归单位文档,其他的由支部保存。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其发展材料和《入党志愿书》应按档案递转规定及时办理递转手续。
接收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由县直各部门党支部讨论决定,交党总支或部门机关党委审查,报县直机关工委审批。需要强调的是,部门机关党委、党总支未经授权,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12.对刚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单位工作(或借用)的同志申请入党,党组织该如何对待?
对于新调入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或参加工作试用期未满)的同志申请入党,党支部一般不能确定该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但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引导;对于借调人员申请入党,借调时间一年以内的,由本人原单位党组织负责确定培养,借调时间连续一年以上的,由本人现所在工作单位党组织负责,同时要征求本人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13.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主要有哪些程序?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是党章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入党手续。因此,党支部必须认真开好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其主要程序是:(1)一般由支部书记担任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因事、因病请假人数,是否符合支部大会法定人数,应一一说明),提出会议的议题及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指定会议记录人员。(2)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3)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和对其进行培养教育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本人意见。(4)、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党内外有关群众对申请人的表现情况及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评价和意见。对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支部委员会对其入党的意见。(5)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讨论中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6)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能够解释说明的,应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7)与会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大会讨论表决接收预备党员时,申请人本人不必回避。(8)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并当场宣读,其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人数。表决结果,即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各有多少。支部大会决议要认真填入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9)支部书记作会议总结,对发展对象提出希望和要求。
14.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要保证出席的人数,尽量做到全体党员都参加,如果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少于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的,一般也应改期召开。第二,入党申请人和介绍人必须始终参加支部大会,若申请人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因特殊情况介绍人中有一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向党支部作了认真负责的介绍,支部大会可以如期召开。第三,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支委会要通知支部全体党员。开会时,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的每一名党员都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时,党员对发展对象提出的问题,支委会、介绍人和发展对象应予以解答。第四,表决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中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有效。如果讨论中持赞同意见与持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则不宜进行表决,可暂时休会,待进一步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凡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表决后才提出书面意见的,失去了作为表决权依据的作用,应视为无效。在表决前和表决时,任何人不得以暗示、串联等方式左右他人意见。第五,支部大会表决时,入党申请人不必退席。第六,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含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可一并投票表决。第七,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写清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党员总数,正式党员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名单)、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员名单,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式及结果。第八,支部大会决议,要写清支部大会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表决情况(包括支部党员数,到会党员数和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赞成、反对和弃权的人数及表决结果)、支部名称、通过表决的日期等。第九,临时党支部无权发展或转正党员。第十,支部大会通过后,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复。超过3个月未审查、批复的,要退回原支部进行复议。凡是经过复议的,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以复议时间为准。
1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为什么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这是郑重向党表明愿意承担一名正式党员必须承担的义务的重要形式,也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党性观念、组织观念教育和考察的重要内容。凡是自己能撰写的,应该自己动手写;自己确实不能写的,可以口述,请人代写,但要由本人签名或盖章。对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意继续做一名名副其实的中共党员的,党组织应按程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6.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党组织应做好哪些工作和应注意哪些问题?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党组织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党支部、党小组),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党性锻炼。第二,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第三,责成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担负起培养联系人的职责,对预备党员进行严格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进行系统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第四,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对存在的缺点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第五,给预备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考验和锻炼,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党组织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预备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其为预备党员那个月开始,按照规定足额交纳党费和过党的组织生活。第二,及时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第三,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及时提醒其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并及时讨论、研究,不得无故拖延或变相延长预备期。第四,预备党员可以参加评选优秀党员活动,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但不能被评为优秀党员,因为他们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可以推荐他们为\”先进工作(生产)者\”。第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时,本人必须参加,本人不能参加的,会议应改期举行。第六,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不符合转正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17.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有哪些?
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主要程序是:第一,预备党员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对照党章,肯定成绩,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态度和决心。第二,入党介绍人向支部党员大会介绍帮助教育预备党员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第三,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是否可以转正的意见,并指出努力的方向(即通报支委会集体讨论的意见)。第四,全体党员进行讨论,说明成绩,指出缺点,提出希望。第五,支部大会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做出同意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其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人数、表决结果等(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内容要求、格式一致)。第六,支委会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并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
18.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还可以重新入党吗
不具备党员条件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可以重新入党。因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只说明经过预备期间的考察,他还不具备党员条件,但不能说明其以后永远不具备党员条件。曾经被党组织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经过党组织的教育,确实改正了缺点、错误,提高了政治素质,迫切要求入党的,可以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党。
19.被开除党籍以及退党、劝退或被除名的人能否重新入党
因触犯刑律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人要求入党,党组织既应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又要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在这些人中,只要经过党组织长期培养、教育和考察,如果确实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0.预备党员能否提前转正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实践证明,这是对预备党员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比较适当的期限,时间短了难以起到预备期的作用。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表现突出,正说明他经受住了党组织的考验,可以作为党组织决定其按期转正的依据。
21.预备党员能否被评为优秀党员
预备党员不宜被评选为优秀党员。这是因为预备党员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正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表现突出,党组织可以进行表扬,或推荐他们作先进生产( 工作 ) 者。
22.什么情况下延长预备期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23.党籍与党龄的区别是什么
党籍,是指党员的资格。一个同志被批准了入党,就有了党籍。即经上级党委批准后,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他就取得了党籍。党龄,是指党员从成为正式党员起所经历的时间。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改正了错误,恢复了党员权利,其党龄应连续计算。由此可以说,党籍一般说来是静态的,只要他是党员,他就有党籍;而党龄是动态的,在他是党员的政治生命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加。
24.关于工作调动入党手续结转问题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调入单位收到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后,要建立并归入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档案,指定培养联系人,进行培养教育。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宜在调入后即列为发展对象。应由调入单位党组织对其全面考察,确认其具备党员条件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凡是预备期已满,还未办理转正手续的,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及时讨论他们的转正问题。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理的,调出单位应将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因向调入单位党组织介绍清楚,并尽快办理其转正手续。预备期未满,调出单位党组织要将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按期办理转正手续。
应聘、应招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要求入党,应聘、应招、借调时间不满一年的,其入党申请应向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超过一年的,应向招聘单位或借调单位党组织提出。
25.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问题:
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要求入党,一般根据务工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到一个企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应聘、应招时间不满一年的,可向其原单位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应聘、应招时间超过一年的,可向招聘单位党组织提出。
26.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问题:
临时或短期(一年内)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要求入党,入党申请应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该党组织负责对他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如果借调时间超过一年的,入党申请应向借调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借调工作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借调单位和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均应主动关心这些同志的思想、工作情况,并与其保持一定联系。发展被借调人员入党,发展方党组织(无论是其原单位或借调单位)都要征求对方的意见后才能发展。
27.在城镇做工或经商,户口仍在农村的农民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问题:
在城镇做工或经商而户口仍在农村的农民要求入党,如属短期或临时在城镇做工、经商,应向其所在镇村党组织提出申请,并由所在镇村党组织负责培养、教育和办理入党手续。如长期(两年以上)在城镇做工或经商,应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对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征求原所在镇村党组织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办理入党手续。
28.党员组织关系结转
党员因调动工作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结转步骤:
(1)党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经所在党总支、支部同意,由党总支、支部开出从党总支、支部到县直机关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县直机关工委办理转出手续;
(2)党员持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到县直机关工委,县直机关工委核实后,根据党总支、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分三种不同情况开出相应的介绍信。①如果党员转往县直机关工委下属的其他党总支部,则开出从县直机关工委到转入党总支、支部的介绍信,党员持介绍信,到转入党总支、支部办理;②如果党员转往县内其他党委(除县直部门机关党委外),则开出从县直机关工委到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核实后,开出从相关支部转入党委的介绍信,党员持介绍信,到转入党委办理;③如果党员转往县外有关单位,则开出从县直机关工委到县委组织部的介绍信。
(3)党员持县外或县内其他党委(县直部门机关党委除外)开出的介绍信到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核实后,开出从相应党组织转入的介绍信到县直机关工委,县直机关工委根据转入党组织情况,开出介绍信转入相应的党支部。
(4)党员持介绍信到转入党总支、支部办理。
29.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问题?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过期,接到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酌情处理:过期时间较短的,如系个人原因造成的,需由个人作出说明后方予接转;如系组织原因造成的,需由经办组织出具证明后方予接转。过期时间较长的,应认定为失效介绍信,退回最后开出介绍信的党组织另行补转。如党员本人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的,可认定其自行脱党。
提示:判断过期时间较短、较长的界限一般为30天。
30.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及产生方式。
按照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设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在50—100人的,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3—7人的,设党的支部;党员人数7—50人的,设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
31.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及确定原则。
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超过7名,不足50名的,委员名额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党员在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名,最多不超9名。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9名,最多不超11名。
32.党龄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特殊情况下,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之后,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连续计算。被错误地开除党籍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籍应连续计算。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或被开除党籍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从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以前一段时间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
33.党支部书记职责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同行政以及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34.党组与党委的区别
党组不是一级党委,是上级党的委员会在非党组织中的派出机关。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代表上级党的委员会指导本机关和直属组织内党的工作。党组与本单位的机关党组织(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这些单位的党组织(机关党委、总支或支部),直接受同级直属机关党(工)委或同级党委领导。但是,各机关的党组,对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应当大力支持,加强指导,帮助它们解决问题。本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向本机关的党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主动争取党组对机关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
这是党组的特殊性质。党组和党的委员会的主要区别有四个方面:
(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
(2)党的委员会可以批准接收党员,党组不能。
(3)党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
(5)党的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党组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
注:党组成员一般不吸收中层干部或其他党员参加。由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需要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和教育,在党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担任党内支部、总支部、党委的委员,也不能当党组的成员。
35.关于党组织换届问题
(1)党的基层组织任届期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因故在短期内造成党组织组成人员缺额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提前进行换届。
(2)基层党组织无特殊情况应按期进行换届。但在任期未满时因故在短期内造成党组织组成人员缺额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提前进行换届,因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推迟或提前进行换届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也可推迟或提前进行换届。
(3)增补党组织成员是由于党组织成员被调出或因其它原因缺额时,按相应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是在原党组织组成人员基础上进行的增补,因此不能用“增补党组织成员”的做法来代替党组织改选。
(4)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也要按期进行改选。
36.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如发现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怎么办?
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如在会上发现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时又搞不清楚,可暂时休会,不予表决,待问题审查清楚后再决定是否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入党问题。
37.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其团籍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中组部和团中央书记处组通字(1993)14号文件通知精神,团员入党仍保留团籍,凡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团员入党后仍保留团籍,是党组织赋予青年党员的光荣职责,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参加党、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出现冲突时,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但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工作调动时,团关系随党员组织关系自然转接。
38、上级党组织因审查申请入党者的问题没有及时讨论基层党支部吸收新党员的决议,这个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何时算起
上级党组织在未审批以前,如果发现本人有某些问题需要继续审查时,应当认真地进行审查,待问题审查清楚后,可根据审查情况处理。如果不是由于本人的原因并且本人在继续审查中积极协助党组织弄清情况,各方面表现一直很好,在查明情况后,上级党组织在正式批准其入党时,其预备期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如果这种继续审查主要是由于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则需经支部大会复议,其预备期从支部大会复议之日算起。
39.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可否讨论其转正问题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如本人因故不能到会,支部大会则应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40.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介绍人是否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入党介绍人应该到会。因为在预备党员的预备期间,入党介绍人有对其继续教育和帮助的责任;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上,入党介绍人有介绍情况和表明态度的责任。但是入党介绍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已调离本单位,支部大会也可以进行讨论。
41.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其转正问题怎样处理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工作如有调动,原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对其做出鉴定。凡是预备期满还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同志,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需要延长预备期或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延长预备期的理由,或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因及能否转正的意见,负责向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介绍清楚;其转正问题,应由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办理。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不能因为不是本支部发展的党员而拖延讨论其转正问题。
42.预备党员带党员证明信到另一个单位临时工作,预备期满时,临时所在支部可否讨论其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携带党员证明信临时外出工作,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临时所在支部不能讨论他的转正问题。临时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应切实负责地向原单位党组织介绍预备党员在这一期间的表现。
43.预备党员因病治疗或长期病休,预备期满能否按期转正
预备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预备期满时不能参加党支部大会可以延期讨论他的转正问题。因住医院延期讨论的,如已具备了党员条件,应做出按期转正的决定。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因长期病休,预备期满时党组织应根据其入党前后和病休期间的表现,考虑他是否具备正式党员条件。够条件的应予以转正;不够条件的,应考虑延长其预备期。
44.预备党员犯了严重错误,行政上给予纪律处分,预备期满是否可带着行政处分转为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犯了严重错误,如果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党组织就应首先考虑他够不够党员条件。如果已经不够党员条件,即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能带着行政纪律处分转为正式党员。
45.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逝世,是否还需办理转正手续
预备党员逝世一般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但要报上级党委备案。特殊情况也可以办理追认为正式党员的手续。
46.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丢失可否办理转正手续
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由于组织上保管不慎或在转递时遗失了,应由组织上负责并可以按照组织手续补填入党志愿书。如果预备党员已经调动工作,原接收入党的党组织应该负责介绍其入党时的情况。在保管或转递时遗失了志愿书的单位要负责证明遗失情况,然后按照组织手续补填入党志愿书,并在志愿书上由党组织签注补填的原因。这个签注可写在“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内。然后,按党章规定,及时办理该同志的转正手续。
47.预备党员可否提前转正
在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不宜提前转正。这是因为在预备期间,党组织要对预备党员作进一步的考察,预备党员要在党内生活中经受锻炼,争取按期转正。这就需要有一个过程和一定的时间。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经验证明,这是一个比较适当的时间,过短了不行,过长了也不好。
48.在什么情况下要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一般对有以下几种表现的人应该延长预备期:⑴入党时条件较差,在预备期间转变不大,但本人愿意继续改正,并且有培养前途的。⑵预备期间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群众中影响不好,但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⑶工作积极,不怕困难并有一定的成绩,但是思想作风上犯有骄傲自满、强迫命令、脱离群众等较严重的缺点毛病,经过教育转变不大,但愿意改正错误的。⑷入党者虽有一定觉悟,入党后没有什么进步,本人愿意做党员,愿意进步,有可能达到党员条件的。⑸由于其他原因应该继续考察的人。
49、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满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可否再延长一次预备期?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无论延长一年或少于一年,期满后仍不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应取消他的预备党员资格,不能再次延长其预备期。
50、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发现新的问题,预备期满时尚未查清应如何处理?
党组织应积极进行调查,待问题全部查清并做出结论后,再根据本人觉悟程度和具体表现,决定他是否能转正。如需延长预备期进行考察的,用于调查的时间,应算在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内。问题严重,本人表现又一般,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1、可否用拖延讨论转正的办法变相延长预备期?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用拖延讨论的办法变相延长预备期,是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如果无正当理由党支部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3个月仍未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上级党组织应追究支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2、由于组织上的原因,拖延了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时间,算不算按期转正?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已经具备了转正条件,只是由于组织上的拖延而没有及时转正的,在办理转正手续之后,他们的转正时间应该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仍属按期转正。
53、什么是党务工作?
党务工作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通常情况下,把党的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等各项内部事务性和业务性工作统称为党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党务工作是围绕党的建设而进行的一系列具体的党内管理活动,比如发展党员工作、党员教育工作、党员管理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内监督工作、党的组织宣传工作。党的建设不仅包括党务工作,还包括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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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旗帜网、河北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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