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部因存在员工长期异地履职被处罚。监管要求加强证券分支机构人员管理!| 案例2022年第116期
壹口合规 2022-11-01 00:00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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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5日,宁波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期货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存在员工异地履职被处罚
处罚决定显示,该营业部部分工作人员长期未实地履职,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规,监管部门对营业部进行了问责。
类似处罚在证券行业亦有先例
2018年12月,浙江证监局发布两份处罚决定,对某证券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该分公司下辖嘉兴竹园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何某某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何某某,嘉兴竹园路营业部负责人。经监管部门调查,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当事人何某某作为营业部负责人,长期异地履职,对营业部疏于管理,且未能制止不具备证券执业资格亦不属公司员工的张某使用营业部办公室、与营业部其他员工协同拓展业务等不当行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
监管部门认为,嘉兴竹园路证券营业部存在的负责人长期异地履职、非公司员工长期在营业部工作等两方面问题,反映出杭州分公司对下辖营业部的管理存在缺陷,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负有管理责任。依规,被监管部门问责。
监管要求加强证券分支机构人员管理
2018年12月,针对上述处罚事件,证监会机构部向证券公司下发《关于对L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进行通报的函》。
通报现实,嘉兴竹园路营业部于2017年9月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由杭州分公司管理。该营业部开业时,L证券公司指派经纪业务总部人员何某兼任该营业部负责人。但何某长期在总部工作,日常主要通过OA、微信、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办公,其直到今年8月才在营业部专职担任负责人。
通报还披露,未与L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在证券业协会执业注册的张某,竟被L证券公司以试用名义引入竹园路营业部的筹建活动中。营业部开业后,还允许张某使用营业部办公室、与何某及营业部员工沟通商议营业部日常运营管理事项,对外形成张某系营业部实际负责人的印象。
监管部门认为,L证券公司这两名员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多个规定。
通报要求各券商引以为戒,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从三方面做好分支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要求分支机构的数量、地理分布、管理层级应与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勤勉尽职,不存在不当兼职、异地履职等。二是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三是完善营业部场所信息公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券业合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监管处罚信息库(汇集了2021年以来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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