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和彩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中央和地方管理实际,财政部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2年3月14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当地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避免资金重复安排。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没有革命老区县的西藏、新疆、青海和其他地区视情予以必要支持。

第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坚持国家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突出重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着力解决民生突出问题,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坚持“量入为出”,根据彩票公益金年度收入测算规模,按照各省份革命老区县数量定额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省份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该省份原中央苏区县个数×原中央苏区县的分配标准 该省份视同和比照原中央苏区县个数×视同和比照原中央苏区县的分配标准 该省份其他革命老区县个数×其他革命老区县的分配标准

第七条 对没有革命老区县的西藏、新疆、青海和其他地区,由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予以明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按程序报批后的分配意见,编制资金年度预算。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额度、使用方向、分配原则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实际,统筹谋划,组织加强项目申报、筛选,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时将下达预算文件和分解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分配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剂预算的,应当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结余结转资金处理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绩效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定期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各地区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并抄送监管局。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使用资金的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等,同时抄送监管局。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使用资金的总体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支出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监督。财政部各地监督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授权,开展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预算监督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推动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监管。分配、管理、使用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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