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重点建设项目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
(一)每年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筛选,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的项目。
(二)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动态调整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筛选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发展改革委文件公布的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实施类项目和准备类项目。(一)实施类项目为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准备类项目为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主要包括储备项目和谋划项目。
第四条 实行由市政府分工副市长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策划
第五条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和产业导向、资金投向,依托我市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策划储备一批全局性、引领性、基础性重点项目,形成“策划一批、储备一批、落地一批、推进一批、投产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
第六条 以新型工业化强市战略为主导,突出“441X”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和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等领域,重点策划“建链、补链、强链、延链”项目。
第七条 建立市级重点策划项目储备库,动态调整、滚动实施,将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加强项目包装推介,促进策划项目向重点建设项目转化。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引领。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发展战略,紧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活动签约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坚持质量优先。重点产业项目侧重工艺技术国内外领先、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我市产业链条断点和布局空白的优质项目,突出支持“十强产业”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侧重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基建)和以骨干通道、枢纽工程为主的老基建项目;重点民生项目侧重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的项目;重点平台项目侧重具有重大区域和行业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平台和支撑载体。
(三)坚持实施落地。项目技术条件成熟,不存在实行产业化的重大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规模合理,与项目单位投资实力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市重点实施类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能够依法合规如期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四)坚持公平公正。市重点建设项目涵盖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优选过程坚持统一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强化评审监督。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申报,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功能区管委提出申请,跨区域项目和市属事业单位项目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查本区域、本部门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情况、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情况、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工艺技术和设计方案先进性,市场需求与建设规模合理性,建设条件和建设资金落实、资源能源消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进步和区域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等内容。
(三)支持性文件和证明材料:
1.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意见;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有关证明文件,行业准入证明;
3.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
4.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或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经征求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研究,编制项目名单,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四章 项目推进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负责、联动推进。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提高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持续优化流程再造,依法合规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用好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帮助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要素保障工作,应当注重要素安排和发展需求的精准匹配,在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全面加强用地、用能、资金、水资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等要素资源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一次办好”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流程再造,采取容缺受理、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等措施,建立健全绿色通道,高效做好项目确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落地全流程所涉及手续办理,推动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第十五条 依托数字化平台每月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投资情况、形象进度情况(包括开工和竣工时间、形象进度及现场图片等)进行跟踪调度、跟进服务,开工项目按照统计要求及时纳统。
第十六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一)对市重点实施类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调整方案,对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按计划推进的,调整退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择优增补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认定条件的项目。
(二)对市重点准备类项目,定期进行评估,将依法合规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及时调整为市重点实施类项目。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重点建设项目组织申报、调度分析、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负责按程序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强化日常管理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堵点,对组织管理、工程进度等工作不力问题进行通报和督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问题。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服务和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落地的合理需求。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功能区管委是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和日常调度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做好本区域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推进工作,并对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总责。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主动服务和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落地推进。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下达的规模、内容、工期科学组织项目实施。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属于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的,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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