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货检验工作管理办法(发货检验工作管理办法最新)

管理制度及规范

第298篇

发货检验工作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确保发货产品的质量合格、数量准确,为用户提供满意产品,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发货产品的检验。

3.定义

发货检验–所有发货产品的检验。

4职责

4.1物流部库管组负责通知品质部出货检验员对发货的产品进行检验,并提供产品的储存日期。

4.2正常情况下出厂检验员负责对产品的发货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及备附件、说明书、包装质量、发货数量、发货地址及客户的特殊要求等,并且检验员应在《出货检验记录表》(电子版)内记录详细的发货审批单及产品信息。对于未收到发货审批单,但需要发货的工程产品,检验员根据发货员提供的发货地址及产品信息进行记录,待收到发货审批单后,及时将其相应信息补填至《出货检验记录表》内。

4.3.《出货检验记录表》内的信息应有:发货日期、订单号、发货审批单号、分支机构、签订人、工程名称、发货地址、发货内容、物资编码、物资描述、批次(批注产品编号)、各批次数量、发货总数、包装要求、检验结论及备注等信息,对于有纸质检验记录的产品应在备注栏内进行标注(标注:有检验记录)。

4.4电子产品的储存期超过1年(含1年)的,应增加以下检验项目:绝缘试验、准确度试验、基本功能等。

5工作程序

5.1物流部负责将产品领出后,通知出厂检验员进行检验。

5.2物流部应将领出的产品和《产品装箱单》一齐放在出货检验区内,检验员根据《产品装箱单》核对产品型号、批号等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5.3对于增加的检验项目,检验员按照相应产品的《检验要求及方法》作业指导书中对应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检验并记录。

5.4本作业指导书中所有检验项目均为抽检,抽样数量依据《产品抽样方案》中规定执行。

5.5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时,应停止检验,并通知库管组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返工复检后的产品按5.3条和5.4条要求进行重新检验。

5.6发货产品检验合格后,检验员在《产品装箱单》或《发货审批单》左下方空白处签字或盖检号章。

5.7《出货检验记录表》每月月底交给品质部资料员存档,资料员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出货检验记录表》刻成光盘保存。

6记录表格

6.1《出货检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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