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推动期货资管业务合规发展(资管新规 期货)

导读:

期货资管业务的规则体系日益健全,但仍要明确资管产品与管理人的内涵外延,优化市场准入要求,完善基础业务模式

《中国金融》|推动期货资管业务合规发展(资管新规 期货)

作者|杨光「中证金融研究院」

文章|《中国金融》2022年第17期

推动共同富裕,各类资管业务大有可为。期货资管产品,一般是指以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为目的的投资信托、财团或其他组织形式,交易对象包括期货合约、证券期货合约、期权、互换、特定外汇衍生品及其他合约。从成熟市场经验看,期货资管业务在实现客户资产增值的同时,还可凭借其在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方面的专业性,有效管理风险,从而兼顾效率与安全,因此具有明显比较优势。我国期货资管业务起步较晚,自1992年第一家期货公司成立,2012年首批18家期货公司才获批开展期货资管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期货公司仅靠经纪业务的“单一赛道”格局。目前,共有129家期货公司获批开展期货资管业务。从规模看,截至2022年6月末,期货资管业务总规模3444.89亿元,在私募资管业务中占比不超过2%,产品数量1848只,累计收入5.19亿元,与其他类型资管业务相比,规模相对较小;从集中度看,前十名管理人的管理规模超过总规模的四分之三,2021年还产生了首家千亿元级期货资管产品管理人,集中度较高;从业务模式看,主要是与银行合作投向固定收益产品,另有采取CTA模式进行策略投资,模式较为固定。总体看,我国期货资管业务的现状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但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规则体系日益健全

业务有序开展。期货资管业务的稳步发展与期货市场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相辅相成。1999年6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四个配套管理办法未提及期货资管业务,但2007年3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期货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为期货资管业务预留了空间,并在随后历次修订中保留了这一规定。2012年7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公布,虽然允许期货资管业务接受单一客户或特定多个客户委托,但由于该办法主要关注接受单一客户委托,对于接受特定多个客户委托,需要另行规定,因此实践中仅能采取“一对一”模式;2014年8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明确期货资管业务的性质属于私募基金业务;2014年10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再次明确期货资管业务接受单一客户或特定多个客户委托,并放开“一对多”模式。

标准逐步统一。2016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公布,为统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标准奠定了基础;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颁布,在回归本源的前提下,逐渐统一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标准;同年10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公布,废止《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统一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标准。此外,相关行业协会还出台了多项规范性文件,细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2022年4月,《期货和衍生品法》颁布,遵循“功能监管”的理念,首次从法律层面为期货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明确了依据、预留了空间。目前,期货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清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良法善治是市场发展的前提,以“良法”促进“善治”、以“善治”落实“良法”,最终实现规范化发展。期货资管业务的规则体系虽然日益健全,但背后的一些基础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责任编辑 刘宏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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