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时间)

为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行稳致远,我省出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强化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强化监管责任,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了应急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措施规定,将常驻协作单位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生产保障、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淘汰落后产能并严格审查、建立“吹哨人”制度等纳入条例,以立法加以固化。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予以明确。条例规定了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予以明确。同时规定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了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同时细化了现场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条例明确了煤矿应当建立并落实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规定了加强相关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内部作业审批制度。规定了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地下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同时还对地下经营场所禁止行为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季节性生产或者停产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开工、复工前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工、复工。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为明确集团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集团化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依法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加强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责任,并完善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基础设施,合理规划信息资源,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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