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招标文件,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也就是说承包人进场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复后即为合同进度计划。
在工期分析中,存在3个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延期进度计划、实际进度。合同进度计划本身就有;实际进度即各项工作完成的实际时间,也是确定的;只有延期进度计划是理论存在,它是基于合同进度计划考虑各项影响工期的因素理论上分析出的进度计划。
实际上工期分析的核心就是建立延期进度计划,延期进度计划建立后与实际进度进行对比,若延期进度计划各项工作完成时间晚于实际进度,那么工期滞后的责任就不是承包人,反之,工期滞后的责任为承包人。
延期进度计划是基于合同进度计划建立的,具体是什么意思,举例如下:某工程石方开挖量为10万方,合同工期为100天,实际石方开挖量为15万方,则延期进度计划中的工期天数为150天,可能有人认为工程量增加后工作面空间也会增加,通过合理安排及增加设备理论上开挖15万方只需要120天,那么延期进度计划中工期天数为120天,此种观点在绝大部分工期分析中是错误,在工期分析中大部分情况下应完全尊重合同进度计划,哪怕合同进度计划是不合理,但是合同进度计划是发包人双方确认过的,工期计算基于合同进度计划是有据可依的。在工期分析中绝大部分情况下要完全摒弃站在技术角度计算出的工期,因为在你进行工期分析的项目该种计算方法没有依据,虽然站在行业的角度技术角度的工期天数是合理的。再比如,某项目投标时隧洞Ⅲ类围岩长度为900m,月进尺为150m,Ⅳ类围岩长度为600m,月进尺为120m,合同工期为11个月;实际施工中围岩均为Ⅳ类,基于合同进度计划建立的延期进度计划施工工期为1500/120=12.5月;实际施工时Ⅳ类围岩月进尺为100m,可能有人认为延期进度计划施工工期为15个月,这也是错误的,实际施工进度无法达到合同进度计划中施工速度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总之,延期进度计划必须在尊重、认可合同进度计划的基础上建立,这句话的意思是合同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效率也就是延期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效率,即使合同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效率是错误的也应认可,待整体工期分析完成后再考虑合同进度计划中的缺陷,若一开始进行工期分析就纠缠于合同进度计划中的缺陷,工期分析将无法进行下去。
下一篇将进一步解释何为合同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于投标施组中进度计划的区别,水利水电工程工期分析中存在困难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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