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否有规章制定发布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目前是自然资源管理的国家局,其是否有规章制定发布权?欢迎大家留言发表看法,以下是几条关于规章制定发布的相关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没有规章制定发布权的复函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没有规章制定发布权的复函
文化部办公厅:你厅2000年12月21日《关于报请解释国家文物局有无规章制定发布权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第七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据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无权制定和公布部门规章。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2001年3月5日
附: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报请解释国家文物局有无规章制定发布权的函
2000年12月21日办政法函[2000]2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最近,国家文物局报文称,该局拟以国家文物局局长令形式发布部门规章。对于部门规章的制定的主体和权限,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则明确规定:“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内拟定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权国家局对外发布”。二者规定不相一致。请你办对部委主管的国家局能否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部门规章和《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是否继续有效两个问题予以解释,以便我部进一步规范部门规章的发布工作。
三、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明确了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设置。为了使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之间协调运转,经过1993年机构改革以后的实践并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精神,经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作了一些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是负责国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过部长(主任)或部长(主任)召开会议的形式,对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对国务院负责。
二、国家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工作。国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应由主管部委向国务院呈文;遇有紧急情况,国家局需直接向国务院请示时,应同时报告主管部委。
三、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内拟定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权国家局对外发布。国家局使用带国徽的印章,印章规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办理。
四、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直接发给国家局,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议通知国家局参加。
五、国家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国家局内设司的司长职务的任免,由国家局审批,报主管部委和中组部备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国家局管理。国家局机关党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六、国家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不变。除重大外事活动需经主管部委批准外,国家局可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国家局的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由主管部委报国务院审批;其他人员出访,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局原有的资金、财政、物资和机关行政经费渠道,原则上不变。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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