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团组织条例

基层团组织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团组织是指在本区域内,由团员和青年自动组建、定期组织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基层团组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青年的原则,加强与青年的沟通交流,帮助青年解决困难和问题,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资源保障,推动基层团组织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优秀的基层团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组织设置

第六条 基层团组织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组织设置方案,明确组织成员名单、工作职责、活动时间和地点等。

第七条 基层团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团委、工会、青年协会等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基层团组织,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团委应当设立团委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推动基层团组织工作开展。

第九条 工会应当设立工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推动基层团组织工作开展。

第十条 青年协会应当设立青年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推动基层团组织工作开展。

三、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团委、工会、青年协会等基层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和法律,推动青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二)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帮助青年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青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开展志愿服务和公益慈善活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促进青年文化交流,推动青年文化发展;

(六)组织青年参加文体活动,促进青年身心健康;

(七)推动基层团组织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 团委、工会、青年协会等基层团组织应当定期召开组织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成员的沟通交流,推动基层团组织工作开展。

四、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工作的考核,定期对基层团组织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优秀的基层团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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