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团组织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团组织是指在本区域内,由团员和青年自动组建、定期组织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基层团组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青年的原则,加强与青年的沟通交流,帮助青年解决困难和问题,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资源保障,推动基层团组织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优秀的基层团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组织设置
第六条 基层团组织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组织设置方案,明确组织成员名单、工作职责、活动时间和地点等。
第七条 基层团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团委、工会、青年协会等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基层团组织,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团委应当设立团委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推动基层团组织工作开展。
第九条 工会应当设立工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推动基层团组织工作开展。
第十条 青年协会应当设立青年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推动基层团组织工作开展。
三、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团委、工会、青年协会等基层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和法律,推动青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二)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帮助青年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青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开展志愿服务和公益慈善活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促进青年文化交流,推动青年文化发展;
(六)组织青年参加文体活动,促进青年身心健康;
(七)推动基层团组织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 团委、工会、青年协会等基层团组织应当定期召开组织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成员的沟通交流,推动基层团组织工作开展。
四、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工作的考核,定期对基层团组织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优秀的基层团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