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技术改造立项管理规定

瑞安市技术改造立项管理规定

为加强瑞安市技术改造立项管理,促进技术改造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技术改造立项管理规定。

二、立项条件

1. 项目符合瑞安市经济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 项目符合国家和技术发展方向,符合瑞安市产业特点,能够提高瑞安市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3. 项目所需资金符合瑞安市财务预算规定,能够满足项目的建设和发展需要。

4. 项目符合瑞安市立项规定,经过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核批准。

三、立项程序

1.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3)资金申请报告;

(4)技术方案报告;

(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项目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提交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3. 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通过立项申请。

四、立项审批

1. 立项审批实行专班制度,由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人员负责。

2. 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立项申请,并按照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3.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立项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通过立项申请的决定。

4. 如果通过立项申请,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立项的审批结果和立项资金的来源、用途、监督方式等事项。

五、立项监督

1.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技术改造立项的监督,确保立项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2.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技术改造立项项目进行评审,并加强对立项项目的监督,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3. 立项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作,按时提交有关文件,及时沟通项目进展情况,遵守立项规定,履行立项义务。

四、其他规定

1. 立项申请人应当符合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立项条件。

2. 立项申请人应当遵守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立项程序和审批制度。

3. 立项申请人应当遵守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立项监督制度。

4. 立项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立项规定,进行违法活动。

瑞安市技术改造立项管理规定,是瑞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加强对技术改造立项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推动瑞安市技术改造事业的发展,促进瑞安市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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