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二、档案收集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名称、规模、进度、投资、设计、施工、监理等信息;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土石方等自然条件;
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设施、工艺等工艺参数和技术条件;
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验收报告、施工记录、签证、变更记录等合同文件和验收文件;
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文件。
三、档案验收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应当按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收集,并按照《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整理和分类;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报告应当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签字确认;
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应当经过审查、鉴定、审核等方式进行验收,符合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
4. 对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应当予以处理。
四、档案管理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应当符合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档案分类、整理和保存制度;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应当定期进行鉴定、审核和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其他
1. 本办法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
2. 本办法中的“档案验收”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进行验收;
3. 本办法中的“档案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规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水办〔2023〕1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2月19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