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发〔2014〕4号 pdf

文件名:档发〔2014〕4号

文件内容: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艺的繁荣发展,提高文艺工作者的文艺素养和创作能力,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艺工作者职业身份制度》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文艺领域的工作者,包括戏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动漫、游戏、文艺期刊、文艺团体、文艺表演艺术家、评论家、学者等。

二、职业身份的设定

1. 文艺工作者应当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具备从事文艺创作的能力和条件。

2. 文艺工作者应当明确自己的职业身份,并遵守相应的职业规范和道德要求。

3. 文艺工作者的职业身份应当与其从事的文艺创作活动相一致,不得跨领域创作。

三、职业身份的设定与保护

1. 文艺工作者应当保护自己的职业身份,不得滥用或盗用职业身份。

2. 文艺工作者应当尊重自己的职业身份,不得损害或贬低职业身份。

3. 文艺工作者应当保护自己的职业身份不受侵犯,不得因违法行为而失去职业身份。

四、职业身份的变更

1. 文艺工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请变更职业身份。

2. 文艺工作者变更职业身份后,应当遵守相应的职业规范和道德要求。

3. 文艺工作者变更职业身份后,应当与原职业身份相关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衔接。

五、其他规定

1. 文艺工作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与文艺创作无关的活动。

2. 文艺工作者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活动。

3. 文艺工作者应当遵守国家秘密和保密规定,不得从事泄露国家秘密和保密规定的活动。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艺工作者职业身份制度》的全部内容,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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