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广西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西工会经费管理,保证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自治区实际情况,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西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全文发布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工会经费管理,保证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工会经费是指各级工会组织用于开展工会工作所需的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活动经费、工会财产保险、审计费用等。

第三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工会经费的管理单位,各级工会经费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会经费使用的规定,经费使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和保险支出等。

(二)活动经费:包括工会组织举办各类活动所需的费用,如工会会议、培训、文艺活动、体育活动等。

(三)工会财产保险:包括工会组织职工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会财产保险。

(四)审计费用:用于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五条 经费支出标准:

(一)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按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确定,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

(二)活动经费:按实际支出额的3%-5%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活动类型和规模确定。

(三)工会财产保险:按实际支出额的1%-3%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保险费用的高低确定。

(四)审计费用:按自治区规定的审计费用标准确定。

第六条 经费支出必须由各级工会经费使用单位在经费预算中明确,并于经费支出前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批准。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支出,不得虚报、冒领、套取经费。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经费使用单位应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制定经费预算、支出计划和审计报告等,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经费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各级工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工会经费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工作,如实反映经费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经费使用单位应定期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审计和检查。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经费使用单位应建立经费使用的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工会会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经费使用单位违反《广西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经费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加强对广西工会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广西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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