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铁路合同管理,保护铁路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合同管理,保护铁路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铁路合同是指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和其他与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公司签订,履行或者变更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和铁路货物运输公司之间的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合法、规范的原则,依法签订、履行合同。
第五条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应当设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应当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记载、保存和管理。
第七条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应当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应当确保合同的履行,不得违法、违约、欺骗、欺诈、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记录、报告和统计。
第十条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应当确保旅客、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十一条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合同文件,确保其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侵犯铁路旅客和货物合法权益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铁路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铁路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铁路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实施。
第十四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铁路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铁路合同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文件的管理和审查,确保合同文件合法、有效、规范。
第十六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维护铁路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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