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可见下图:
接下来关注破产原因、如何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申请人种类、破产受理影响、破产管理人的组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的清偿顺序、追回权等几个方面内容。
一、破产原因
简单概括,破产原因=【不能清偿 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二、如何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不能清偿债务;
2、法人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务,无法清偿债务;
3、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其他。
三、破产申请人种类
可提出破产申请的有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和出资人,但提出申请的情形有所不同:
1、债务人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前提是出现破产原因。
债务人可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有且仅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2、债权人
债权人可申请重整和破产清算申请。申请破产的,需满足两个条件:
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且债权人无需证明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债权人的请求权需具备三个条件,一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二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三为需已到期。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负债的,清算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
4、出资人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四、破产受理影响
在关系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作出破产受理裁定后,将造成以下影响:
1、个别清偿无效,需由管理人按照统一清偿方案清偿。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由管理人决定。
3、保全解除或保全执行中止。
4、诉讼/仲裁解除或中止。
五、破产管理人的组建
破产管理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两个,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二是对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权进行接管。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债务:
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无因管理;
3、不当得利;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报酬和社保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费用;
6、债务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费用。
七、债务人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间按照随时清偿、外顺内比的规则进行清偿。
八、追回权
追回权制度的对象包括对出资人及企业管理层的追回。
对出资人:出资不受出资期限和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
对企业管理层:主要针对非正常收入,包括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和其他非正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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