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3月1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管工作,推动市管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强做大国有资本,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财企管〔2019〕1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重大事项管理
(一)明确授权监管
驻马店市财政局(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列入市管序列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办授权市管企业对其由政府或者国有企业直接出资的下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分级监管,授权经营。实现监管职能从管企业、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
(二)明确股东(大)会履职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资办行使股东会职权;对涉及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未授权董事会的股东会职权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办审核批准。
市政府直接出资且由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公司,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议题,应于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报市国资办,由市国资办授权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按市国资办授权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间接出资且由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公司,拟提交股东(大)会议题需先报市国资办,授权投资主体股东应按照市国资办授权发表意见,市国资办委派人员列席股东(大)会会议。
国有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企业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三)规范企业章程和战略规划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市国资办批准。国有控股公司章程草案在股东(大)会表决前,提前15个工作日报市国资办初审,审核意见授权给股东代表并反馈给企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制定议事规则,报市国资办备案。
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出资人审定的经营方针,负责制定本企业发展战略和三年中期规划,报市国资办审核备案。
(四)规范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出资人依法依规审批重大事项。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等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办审核批准,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市国资办负责报送;国有控股公司有上述重大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市管重要骨干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等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办报请市政府批准。
企业应加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企业内部决策的重大投资、担保、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捐赠等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办备案。企业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要按照公平竞争性原则经集体研究后选择金融机构,制定财务内控制度,报市国资办备案。需出资人批准的事项,报出资人批准。
严格企业账户管理,企业应控制开户行及账户数量,开户行应与企业经营和贷款业务相关,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从严控制企业对外借款,原则上不得向无产权关系和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提供借款。集团内部企业与所属全资子公司的借款,由母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其他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借款,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企业因生产、经营等确需对外借款的,国有独资公司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市国资办批准,国有控股公司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严格担保管理。市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为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原则上不得为市管企业之外的其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严禁为非国有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子企业禁止为所在市管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之外的任何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党委会决议(纪要)、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纪要)、监事会决议(纪要)、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决议(纪要)涉及通过重大事项决策的,应在决策作出后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五)加强企业产权登记管理
企业及其子公司在设立、变动或注销时,应于30日内由集团公司统一向市国资办申请办理相应的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应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向市国资办申请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市国资办将不予办理。
(六)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核准和备案管理,对于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向市国资办申请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企业应在评估报告基准日起8个月(备案项目为9个月)之内,且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七)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
市国资办负责审核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事项。其中,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市国资办报市政府批准。企业决定其出资子公司的产权转让或增资事项。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公司的产权转让或增资事项,由企业报市国资办批准。
产权转让或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属于公开产权转让或增资的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国资办批准或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产权转让或增资。
(八)加强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管理
市国资办代表市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转型和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增加政府债务或隐性债务。对于公益性资产,不得注入有关投融资公司,已经注入的要研究有序退出。
严格落实中央、省和我市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政策和要求,推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资产负债率约束指标,原则上以本行业资产负债率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预警线,加10个百分点为重点监管线。超过上述资产负债率控制线的企业,应确定年度资产负债率下降目标,未完成年度资产负债率下降序时进度或超过重点监管线的,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融资。在年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中,要就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并按照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企业预计出现兑付风险的,应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国资办报告。
(九)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政务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加强企业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十)加强企业考核评价工作
按照《驻马店市市管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对市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突出业绩导向,实行分类考核,将经营业绩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企业应按照规定做好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制定和考核资料报送工作,根据经营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办,市国资办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董事会应落实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责,制定、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市国资办备案。
(十一)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落实《驻马店市市管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在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束后,制定年度或任期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同时报市国资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批准后执行。企业应根据审核批准的薪酬方案及时完成企业负责人薪酬兑付工作,于审核确定薪酬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将薪酬兑付结果报市国资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十二)加强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企业根据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市国资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或备案。原则上,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体现与发展战略相衔接、与经营效益相联动、与功能定位和行业特点相吻合的要求。企业在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十三)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
严格执行市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驻财行〔2014〕8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驻财行〔2014〕14号)等有关规定,有明确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需要企业自行制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管理。对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商务接待实施预算管理,按照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相关预算应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办备案。预算执行中如有重大调整,应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十四)规范财政资金账务处理和资本金管理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企业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国家资本金时,应按照规定及时增加国家资本金,做好资本金变更有关手续;暂作资本公积处理的,应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及时转增国家资本金。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十五)加强党委会建设
把加强党的领导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要发挥好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支持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在改革中要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机制、制度、工作对接。重大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审议。进入董事会或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企业的党员应落实党组织的意图。注重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十六)加强董事会建设
非职工代表董事中,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市国资办负责委派,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董事和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办推荐,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要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表决,董事长应最后发表意见。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董事会成员一般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职工董事)、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专职外部董事、兼职外部董事。
(十七)加强经理层建设
经理层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要规范经理层成员的选聘程序,健全和规范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厘清经理层与董事会、党委会的权责边界,保障经理层充分履行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办委派,逐步实现全覆盖,加强财务监管,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十八)加强监事会建设
推动企业监事会全覆盖,非职工代表监事中,国有独资公司监事由市国资办负责委派,国有控股公司监事由市国资办推荐,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切实维护出资人和股东权益。建立监事会报告制度,监事会对发现的重大经营问题和风险,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办。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
(十九)加强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和人才管理
市管企业的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才的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驻办〔2018〕10号)、《驻马店市市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拨使用暂行办法》(驻办〔2019〕12号)执行。
(二十)建立健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企业机构设置、员工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等事项应报市国资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晋升、交流、考评、退出等制度,企业出台、修订的上述制度应及时报市国资办备案。企业中层正职及以上人员受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及重大表彰奖励情况应及时抄送市国资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的招聘公告,在企业网站或者第三方招聘网站发布的同时,应当同步在市财政局网站发布。
(二十一)加大人员交流力度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的,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职务任职满9年的,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交流。副职领导人员应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先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一般实行交流任职。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领导人员的重要平台。推动优秀企业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双向交流任(挂)职。企业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党组报备领导人员分工。
(二十二)完善退出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对不适宜担任现职或不胜任者及时调整或免职。对市场化选聘的经营管理者,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及时解聘,办理离职手续。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其任职岗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规范职业经理人管理
企业需选聘职业经理人的,应报出资人批准,制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包括工作目标、考核、奖惩、续聘、退出等。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要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建立健全选聘、管理、监督、退出机制,报市国资办备案。企业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选,报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或市委组织部批准。加大对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激励力度,在严格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可实行“上不封顶”。
(二十四)加强人事档案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政策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应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应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聘用、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立即核查,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六、加强企业综合事务管理
(二十五)规范文件信息报送工作
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办的要求按时上报企业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一是公司动态。包括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投融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进展情况。二是公司财务指标表。主要包括主要财务指标月报、半年和年度企业会计报表。三是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四是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事项。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不漏报、不误报、不延误。涉及财政政策、监管权责或影响重大的报送文件,需要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应由市国资办转报。市委市政府要求企业直接报送的,企业要同时抄报市国资办。
(二十六)加强保密和正版软件使用工作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对涉密内容和涉密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加强企业人员保密工作教育。接到上级部门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应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保存及销毁,严禁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传送涉密文件和内部明电等文件。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落实使用软件正版化,保障企业信息安全。
(二十七)完善企业购车制度
企业要认真执行《驻马店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驻车改〔2018〕1号)有关规定,购车要报市国资办审核批准。企业领导人不设专车,全部为公务用车。严格规范用车标准,企业购车执行以下标准:小汽车,价格在16万(含)以内,排量在1.8升(含)以内;商务用车,价格在25万元(含)以内,排量在2.4升(含)以内。要优先购买国产车和新能源汽车。
七、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企业党建工作
市国资办对企业党建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和督导。企业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制度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企业要贯彻“两个一以贯之”要求,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决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理顺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按时完成党组织换届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企业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管理。
(二十九)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不动摇,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企业贯彻执行。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编: 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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