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买房一阵子,物业一辈子!
小区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
作为服务延续的物业管理
与我们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
衢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打造中国基层治理最优城市
法治保障很重要!
今天,要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
《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衢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正式公布啦!
两部法规分别于
2020年3月1日、2020年1月1日
起施行!
2019年9月26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衢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2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将两部法规予以公布,两部法规分别将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两部法规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敲黑板、划重点!
一起来看看——
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点击以下链接可查看条例全文↓
《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发布
《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补充性立法,按照“不抵触、忌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发挥地方立法拾遗补缺的功能,在细化上位法规定的同时,充分总结我市近年来在物业管理中创新实践,创设了若干具有衢州特色条款:
构建红色物业联盟
《条例》对近年来我市在物业管理中通过构筑红色物业联盟,发挥党建在城市基层治理中引领作用的成功实践予以总结,条例第七条规定,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推动构建和谐物业管理。
创设业主代表大会制度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难,是衢州不少小区的通病。为此,《条例》创设业主代表大会来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规定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并明确授权事项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创设业主监督委员会制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但对其权利的监督有所欠缺。为此,《条例》总结了柯城区的实践经验,创制性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而建立完善监督体系,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
创设物业服务费专门账户制度
现实中,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物业服务费收缴难;一方面业主抱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由此产生许多矛盾。为从根源上化解矛盾,在总结龙游县、柯城区等地的有益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条例》创制性规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约定设立物业服务费专门账户,或者第三方平台代收代付,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衢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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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全文发布
《衢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是一部创制性的地方立法,全文共二十六条,可以说条条都体现衢州特色,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三方面:
党建统领贯穿始终
《条例》充分体现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充分体现基层治理的新理念,把党建统领贯穿始终:
在第二条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定义中,明确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要做好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党的建设;
第三条工作原则中规定“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市、县、乡三级党委和村(社)党组织要领导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充分体现“主”字型基层治理体系
条例坚持以“主”字型基层治理体系作为法规框架结构,即以市、县为顶线、乡镇街道为中线、村社和网格为底线,信息平台为竖线,按照做优顶线、做强中线、做实底线、做畅竖线的要求:
分别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明确市、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和网格在网格化服务管理中的职责和功能,明确各级职责分工,建立网格工作事项准入制度;
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信息平台管理、部门互联互通、平台事项办理、信息安全等内容,构建上中下打通、左中右衔接的信息平台运行机制,实现网格事项下情上报、反应快速,上情下传、指令畅达,扁平一体运行高效。
条例还注重发挥广大群众在网格化服务管理中的主人翁作用,条例第七条鼓励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有权接受相关服务,提出意见建议。
精准固化我市基层治理实践创新
《条例》对我市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实践中的创新举措进行了充分总结,运用法言法语予以精准转化。
如第八条规定党员联户,第十一条规定“一长三员”、两委联格,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资源下沉、组团联村和周二无会日、第十七条规定红色网格联队和红色物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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