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式下发并施行新修订的《贺兰县党内关爱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加大党内关心关爱力度,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
党内关爱资金主要用于对生活困难党员给予经济救助,开展党内慰问活动,激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新修订的办法对关爱资金的使用作出规定,党组织关系隶属贺兰县委直属党(工)委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党员,全县享受低保政策的党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党员,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关爱帮扶。
具体为,党员本人发生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大病救助、工会医疗互助等报销后,每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1万元为关爱起付线,低保对象党员花费1-2万元(不含2万元)按10%给予关爱;2-5万元(不含5万元)按15%给予关爱;5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关爱。累计关爱额度不超过5万元。非低保对象党员花费1-2万元(不含2万元)按5%给予关爱;2-5万元(不含5万元)按10%给予关爱;5万元以上的按15%给予关爱。累计关爱额度不超过3万元。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党员,在上述规定的应关爱资金额度上上浮50%。累计担任村(社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5年、10年、15年、20年以上的,持续增加200元—1000元关爱额度。在职村(社区)“两委”成员因工作原因致残或死亡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10000元关爱。
同时,党员配偶及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发生恶性肿瘤、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或因非本人过错造成意外伤害,导致二级重度残疾以上(含二级)的,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关爱;享受低保政策的党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党员子女考录全日制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一次性给予党员3000元—4000元学费补助。
此外,累计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15年以上(含15年),并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奖励(仅指任党组织书记期间,所在党组织获得先进基层党组织或个人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的在职和离职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固定补助。
在办法实施中,贺兰县委组织部将对符合救助帮扶和奖励补贴的党员实行定期回访、动态管理,发现有骗取资金、伪报或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回资金和停止发放奖励补贴,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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