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深圳市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内的科研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二、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范,制定科研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目标、任务、进度、质量要求等。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科研项目档案,记录科研项目的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申请、评审、验收、经费支出等。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与科研经费管理单位签订经费使用协议,明确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用途、管理程序、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规范科研活动,提高科研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科研项目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
三、科学技术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应当符合科学技术成果的认定标准,包括科学技术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成熟度、推广价值等。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认证、发布等管理,确保科学技术成果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布条件,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发布。
四、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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