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课题立项)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的管理,提高全省文化和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创作水平,服务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部科研项目和艺术创作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等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计划内的科研与创作项目,内容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要跟踪文化和旅游相关学科研究领域的最新进展和学术前沿动态,体现开拓性和较高的学术思想价值;

(二)应用研究项目围绕我省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突出当前文化和旅游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前瞻性、战略性和预判性研究,体现规律性和创造性,推动文旅科研为行政决策服务;

(三)创新研究项目要围绕文化和旅游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现实需求,开展发展理论和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实践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的创新发展;

(四)艺术创作类项目要阐释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结合浙江的文化脉络发展,将浙江丰富的文化内涵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展现,主要包括舞台艺术创作和美术创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原则上面向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凡热心于文化和旅游科学研究的机构及文旅工作者、科研人员均可根据第三条内容,及文旅事业和产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选择和设计项目,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创作项目原则上面向省内文化和旅游领域高校及科学研究机构,根据第三条要求,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第五条 文旅科研与创作项目的设计要结合浙江地域特色,重点加强我省文旅建设中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项目设计要突出前瞻性、重要性、科学性、应用性、学术性,促进文旅科研学术的繁荣;要将选题与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结构的调整与合理布局结合起来,为繁荣和发展我省文旅事业和产业服务。

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及项目组成员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基本工作条件、研究时间,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申报单位应有一定的科研管理能力和科研实施条件,以保障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申报项目必须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发展需要,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立论根据充分,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人当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他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同年最多可参与两个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的申报;

(四)科研项目的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申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创作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的创作演出能力和创作实施条件,以保障创作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作曲、表演、舞美设计等主创主演人员应为本省创作人才,原则上不得从省外聘请;

(四)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申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申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必须如实填写《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申报书》,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寄交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管理部门。申报单位要对申报书进行审查和筛选,对其项目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的可行性等负全部责任,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承担项目管理及信誉保证。

第九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按时结项率进行统计,按时结项率低于70%的,上报申报项目数不得超过其上一次申报项目的70%;按时结项率低于60%的,当年度不得申报。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文化和旅游厅不受理新的项目申报:

(一)有原国家文化部和原国家旅游局在研项目逾期不结项的;

(二)有历年原浙江省文化厅和原浙江省旅游局科研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逾期不结项的;

(三)在研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包括原省文化厅、原省旅游局)以负责人身份申报科研项目的;

(四)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项目中存在意识形态问题和知识产权争议的;

(五)已获厅局级及以上立项的选题,论证中无新的研究内容的。

第三章 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评审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管理部门承担,负责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十三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经资格审查后,先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以会议方式进行集体评议,最后确定拟立项名单,并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需实名制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以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要有比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阶段性成果者优先立项。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发文公布。一经批准立项,其申报的《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申报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承担协议书,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必须严格履行,研究、创作成果的内容不能违背申报书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对项目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管理情况。立项后次年6月,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年度检查表》,经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检查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所在单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创作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未能按时完成项目,需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且只允许申请延期一次);

(七)中止或撤销协议;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建立文旅科研与创作档案,规范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项目组成员及人员调整情况,立项时间、研究周期,项目进展及经费资助和使用情况,项目完成、结题、鉴定、发表、演出或出版情况,奖惩及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等。

第五章 结项管理

第十九条 为科学地评估文旅科研与创作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鉴定(评估、验收等)、正式出版、正式公演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方可结项。

第二十条 申请鉴定的科研与创作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鉴定必需的相关材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参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及国家、省、部有关科研与创作项目鉴定、评估、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一)获得厅局级及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肯定性批示的;

(三)研究报告被省级管理部门采纳认可的;

(四)已经正式出版著作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正式发表论文的;

(五)同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的;

(六)创作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申请结项,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与创作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项目编号:XXXX)”字样。凡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结项的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结项通知,官网公布。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宣传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成果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政部门决策、繁荣文旅事业和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将逐步建立科研成果库,汇总出版优秀科研项目的成果,并设立经费用于编审、校对、出版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一般项目鼓励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产学研合作单位对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根据文化和旅游发展中面临的科技瓶颈和需求,鼓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主动设计重大文旅科研项目。重大科研和攻关项目,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管理部门审定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招标或实行委托的方式对项目进行研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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