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假借非学科类培训项目
实际开展学科类培训服务等
逃避监管的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
怎么辨别?
鉴别指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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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别指引(试行)》。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别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精神,科学辨别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培训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指引。
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实施培训服务的机构,参照执行。
二、鉴别依据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精神,根据基础教育阶段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以及《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对校外培训服务的项目类别进行鉴别。
三、鉴别主要指标
(一)学科类培训项目鉴别指标
应当根据培训服务的实际情况,重点基于如下指标进行审查鉴别,凡是符合相应指标特征的,视为学科类培训:
1.培训目的:以应试提分为目标,旨在提高学生学科成绩,为升学考试服务,属于学科知识导向。
2.培训内容:围绕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科类学习内容。
3.培训方式:以刷题、考试、重复读写等反复机械训练为主要形式,以预习、授课和作业辅导等为主要教学方式。
4.培训评价:以学科类考试的成绩为主要评价标准,强调甄别与选拔。
(二)非学科类培训项目鉴别指标
校外培训服务项目全面符合如下指标特征的,视为非学科类培训:
1.培训目的:旨在发展中小学生核心素养,以培养拓展学生兴趣爱好、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
2.培训内容:在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科类学习内容以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其他学习内容。
3.培训方式:以体验式、探究式、项目式、综合性学习等为主要教学方式,突出实践性、创造性。
4.培训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强调综合素质水平与发展,以表现性评价为主,不与学科类考试成绩挂钩。
四、鉴别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鉴别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规定,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内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全面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独立性原则。提供鉴别服务的专家不受干扰,不带偏见,确保鉴别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科学性原则。综合发挥专家有教育理论、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科学甄别确认培训项目类型,为分类管理提供准确依据。
(四)回避性原则。专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待鉴别校外培训机构中任职或兼职。
五、鉴别程序
(一)成立鉴别专家委员会。建立“1 11 X”三级专家鉴别委员会,即省级、设区市级和县(市)级(区级是否成立由各设区市确定)按要求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成立鉴别专家委员会,包括学科专家、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可由教研人员、学科骨干教师、培训行业专家、法律顾问等人员参与组成。专家人选要求政治立场坚定,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良好的品行、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二)机构自主申请。不明确属于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可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校外培训机构学科和非学科类培训项目鉴别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审核确认。培训机构应当如实报送鉴别材料,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对外宣传与实际培训项目类别不一致的,要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三)属地专家鉴别。培训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3位及以上专家共同实施审核:包括培训的对象、目标、内容、进度安排、培训方式、评价方式、所使用的教学资源或者培训材料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包括实地查验、课堂观察、与员工、学员及家长随机访谈,了解课程安排、培训内容等。最后经专家组综合研判,给出明确的“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鉴别结论。省、市专家委员会要加强对县(市、区)鉴别工作的指导。
(四)鉴别结果备案。专家委员会根据审核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出具鉴别报告,明确“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并注明参与鉴别的专家姓名及其专业职务。专家鉴别报告作为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参考,据此作出的行政决定相关责任由职能部门承担。鉴别结果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便于统一管理。
六、行业自律
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对其实施的培训服务类别进行自我审查判断,主动按照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切实避免对外宣传与实际培训服务类别不一致的情况。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鉴别报告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培训服务质量。鼓励探索以体验式、探究式、项目式、综合性学习为主要方式,以操作性、实践性、创造性等活动为主要过程,以综合素质与核心素养的发展为评价重点,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统筹 | 朱荣玉
审核 | 杨晓谜、黄发强
责编 | 赵浩男、贾元格
来源 | 浙江省教育厅。(声明:“河南省教育厅”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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