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哪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应收账款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加快股 份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收账款是指股份公司及所属子(分) 公司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款项。

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哪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子(分) 公司。各子(分)公司参照制定自销产品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四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和营 销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监控、考核、数据传递和信 息反馈;营销分公司负责客户的联系、货款催收和货款安全,并 严格遵照公司有关的赊销管理规定进行规范运作。

第二章应收账款监控管理

第五条 应收账款管理的原则:每单笔应收账款最高收款期 限不超过12月,年度应收账款回款率不低于90%,月度应收账 款余额不高于一定额度(具体额每年确定一次),应收账款实行 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一份上月尚未收 回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送营销分公司,报股份公司有关领 导。

第七条 营销分公司应根据财务部报来的“应收账款账 龄明细表"及时通知销售业务员,由销售业务员与赊销客户核对款 项,及时收回账款。

第八条 应收账款对账工作应每年与客户核对一次,每年元 月26日前,由资本财务部将应收账款按客户填写“对账函”送营销 分公司,营销分公司将“对账函”交营销业务员与客户核对,并从 客户取得相关证明(加盖财务章)后交回财务部,作为证明 资料保存,“对账函"回收不超过二个月。

第九条营销业务员在收取账款时若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 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等是否正确无误,并查询银 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不符,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如 汇票背书转让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 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名称是否与发票印章名称一致等。

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哪查)

第十条 收取的承兑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余额时未经分 管副总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 回,并抵扣下次货款或另用小额银行承兑汇票置换。

第十一条营销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 账款进行交接,凡营销业务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在 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 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在30 日前向股份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 续而自行离职者其薪金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股份公司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坏账管理

第十二条营销业务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 款回收,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访问客户时,如发 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 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营销业务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 况变化并通知公司,致股份公司蒙受损失的,营销业务员应按照 损失额的30—100%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营销业务员发现有可能发生坏账时立即报告营 销分公司负责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 抵押,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办理财产抵押,避免更大损失发生。否 则相关损失由营销业务员负责一定额度赔偿。

第十五条“坏账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的名称、 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简明扼要的叙述,按 照资产减值核销原则、核销程序进行核销,资本财务部做账务处 理。

第四章考核及奖惩管理

第十六条 应收账款考核及处罚,按以下情况办理:

单笔应收账款超出一年时间的,按每超出天数进行考核处 罚,处罚标准为每天万分之四;

月度应收账款不高于一定额度,该额度由资本财务部会同营 销分公司每年核定,报销售副总、财务总监会签后报总经理审定。 高于额度按千分之二对等进行考核奖罚;

年度应收账款考核期是指当年11日至第二年115日, 年度回款率是考核期间所有收回的货款额与发生的应收账款额 的比率,年度回款率每低于或高于98%的,按当年发生的应收账 款总额*低于(高于)比率计算出低于(高于)额度,再按低于 (高于)额度千分之五进行对等考核奖罚,每年11日至115日期间收回的上年度货款在考核时计算在上年度货款回收额 度内,上年的应收账款余额必须第二年底全部收回;

应收账款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有充分证据证明营销业务员 因工作不负责发生坏账损失按损失额度30%〜100%对责任人进 行追究赔偿。

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哪查)

第十七条财务部未按时向营销分公司提供"应收账款 账龄明细表”的,每次处罚应收款考核员500元,未按时向销售部 门提供“对账函''的,每次处罚应收款管理员500元,未按要求与 有欠款的客户对账的,每少一客户对账函回单对业务员处罚500 元。

第十八条营销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 列行为,一经发现,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

1. 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 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 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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