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由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条文注释
理解本条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需经业主共同决定。至于业主如何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要依据本法第278条的规定。
(2)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用途,本条规定维修资金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至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哪些部分为共有部分,哪些设施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要根据每一栋建筑物、每一个建筑区划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3)为便于业主及时了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依法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本条第1款中还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
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0条作了相应规定。
本条第2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此处对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维修资金作了指引性规定,即需“依法申请”,此处的“依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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