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构架方面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党是街道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
党组织仍然是各级权力机构的核心,在街道也不例外。街道党工委是街道的领导机构,街道重大事情的决策权通常归属于街道党工委会或党工委扩大会。过去,街道党委是由各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选出代表,在街道党代会上选举产生的。街道辖区内的“条”上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与街道党委选举没有关系,而且街道党委的选举方式与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派出机构的委任方式也不相称。1989年以后,各大城市的街道党委陆续改组成党的工作委员会,定为区委的派出机构,不再由街道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派出所所长等“条”上机构的负责人也被任命为党工委的成员。相对于街道党委,街道党工委的成立强化了整个社区权力结构的行政中枢。
作为区委的派出机构,街道党工委代表区委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对辖区内区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行指导协调:与辖区市属以上单位党组织是组织协调关系;与辖区内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党组织是组织领导关系。
街道党工委书记是“一把手”,主持召开会议。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子般都参加党工委会或党工委扩大会。从参加会议的人员构成情况看,这两个会议实际上是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街道的一切重大事项基本上都要提交这两个会议讨论决定。而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机构,都是在党工委领导下工作。
(2)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
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一般都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人们通常将它们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称为“条”与“块”的关系。长期以来,两者的关系是“以条为主,块做配合”即街道办事处往往是配合或围绕“条”上的任务进行工作。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改革的核心是“强化区、街管理功能”实际上就是增加街道办事处的权力,特别是对辖区内的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方面的权力。我们可以看到两者权力消长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包含的深刻含义,即从“以条为主,块做配合”到“条块结合”,最后到目前形成的“条专块统,以块为主”的权力格局。街道办事处成为有实权的一级政府组织或“准政府组织”,它有权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税务等机构,有权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除了对辖区内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有以上权力外,街道办事处为了“商讨、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事项”,也有权“召开辖区内其他政府或企业单位参加的社区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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