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四部门联合出台社区慈善基金意见 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青岛市四部门联合出台社区慈善基金意见 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慈善在基层治理和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近日,青岛市民政局联合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慈善总会出台了《关于探索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社区慈善基金作为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背景下的社区公益慈善路径,也是完善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青岛市大力支持和引导慈善资源下沉,积极探索设立社区慈善基金,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渠道,推动慈善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联合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慈善总会出台该《意见》,为社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遵循和指引。

《意见》要求,设立社区慈善基金要以社区居民精准化、精细化需求为出发点,以培育社区慈善力量为着力点,充分发挥社区平台作用、慈善组织载体作用、社工人才专业作用以及社区慈善帮困扶弱、激发潜能的作用,主动链接本地社会慈善资源,动员志愿服务等多元力量参与,为社区居民提供精准慈善服务,推进“五社联动”机制创新发展,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多层次需求,不断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和社区居民获得感、幸福感。

《意见》明确,探索设立社区慈善基金应聚焦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职、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严格按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山东省慈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依法规范,坚持公开透明,按照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开展社区慈善活动,有效回应和支持社区个性化、灵活化、应急化需求。青岛市在鼓励探索的基础上,将逐步实现有条件的社区(村)普遍设立社区慈善基金,形成以社区慈善基金为纽带、协同联动为方式、慈善项目为核心、专业服务为支撑、多元参与为保障的慈善参与基层治理的青岛实践之路。

《意见》就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宗旨、业务范围、运行流程、评价及监管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鼓励各社区(村)通过社会募集、慈善组织资助、政府资金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支持等方式筹集社区慈善基金,基金使用要聚焦困难群体、特殊群体,通过社区慈善项目,重点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动、社区相关服务项目,可依托镇街社工站,为辖区内的困难家庭、孤寡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流动人口等困难弱势群体策划小微项目,让社区居民感受到社区慈善基金的价值。社区慈善基金立足社区、服务社区,通过广泛开展邻里互助、发挥区域化党建平台作用等方式,可以让社区居民在“家门口”参与慈善,同时盘活社区资源,联动辖区内单位、企业、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伍、社会组织等多元力量,积极参与社区慈善,营造人人参与的慈善氛围,推动社区慈善事业发展,提升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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