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登记
办
事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还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四、不予登记情形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五、名称预先核准
(一)名称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 字号 行(事)业或业务领域 组织形式。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6.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六)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见附件01撰写指引);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可在新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提交)。
六、申请材料目录
1、成立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书(见附件02模板)。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见附件03模板)。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期3年以上)以及房产证复印件,需写明场所所在地街道门牌号码;办公场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写明所在地街道门牌号码。
4、开办资金捐资承诺书,验资报告(见附件04模板)。
5、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社会服务机构设立理事会,理事数为3至25人;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
6、章程草案。(可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指南中下载);
7、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登记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要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
9、党建方案。(1)组建条件。凡有三名以上组织关系在该社会服务机构正式党员的,应设立党组织;党员数不够3个的,可成立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派党建指导员或联络员。(2)拟任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服务机构内部产生,提倡由党员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担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3)加强党建支持力度。应写党建承诺书(见附件16),承诺函内容: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年党建工作经费投入不少于5000元;为社会服务机构党建活动提供必要场所,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目标。
党建相关要求:一是要将支持党建工作写入章程。明确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职责权利、经费保障。二是申请成立登记时,提交《社会组织员工党员统计表》(见附件15)。三是申请成立登记时,提交《社会组织党组织拟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4),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应设立党组织。条件不成熟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党建指导员。四是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报备相关单位同意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或同意作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批复,完成党建工作相关信息采集后,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发放《法人登记证书》。
七、获得自治区民政厅成立登记批复,召开成立大会前所需材料
1、召开成立大会申请;
2、成立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议程;
3、理事、监事和负责人候选人名单;
4、补充完善后的章程。
(成立大会的时间地点可在获得批复后确定)
八、成立登记文件目录
1、成立大会选举结果及相关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见附件07、08、09);
3、社会组织银行账户、印章备案表(见附件11、12此项材料需在办理证书后备案);
4、成立大会通过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见附件10);
5、诚信自律承诺书(见附件17);
6、党组织成立批复(或同意作为党建工作领导机构的文件)。
九、办理基本流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予许可的,发起人在新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录入所有申请材料。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538号自治区民政厅
联系电话:2879632、2862312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变更登记
办
事
指
南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换发证书、公告。
二、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变更场所:(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3)变更登记表;(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5)新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6)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7)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2、变更业务范围:(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3)变更登记表;(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5)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6)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3)变更登记表;(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3)变更登记表;(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复印件;(6)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任职期间的离任审计报告);(7)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8)资产交接确认书;(9)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4、变更开办资金:(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3)变更登记表;(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5)验资报告;(6)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5、变更业务主管单位:(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3)变更登记表;(4)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担任业务主管的批复文件;(5)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复文件;(6)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7)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6、变更名称:(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3)变更登记表;(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5)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6)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
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538号自治区民政厅
联系电话:2879632、2862312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销登记
办
事
指
南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注销公告。
二、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
2、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注销登记表;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5、清算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7、印章、银行账户销户证明及清税证明。
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538号自治区民政厅
联系电话:2879632、286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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